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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永商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甲、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甲,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永商初字第1623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被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黄某,东阳市千祥镇新民村新塘,公民身份号码:××3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甲、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审 判 员 丁克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胡敏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