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嘉平新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平湖市新埭镇新耀塑料厂与嘉兴万瑞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新埭镇新耀塑料厂;嘉兴万瑞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新商初字第220号原告:平湖市新埭镇新耀塑料厂。代表人:吴道宝。委托代理人:陆慰军。被告:嘉兴万瑞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生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新埭镇新耀塑料厂与被告嘉兴万瑞达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新埭镇新耀塑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2元,减半收取1771元,财产保全费1350元,合计3121元,由原告平湖市新埭镇新耀塑料厂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冯春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