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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建新与嘉兴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新;嘉兴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915号原告:王建新。委托代理人:张福根。被告:嘉兴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步焦公路南、平湖塘****。法定代表人:罗天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新诉被告嘉兴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新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新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