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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新路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新路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90号原告:陕西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28号嘉祥大厦11601室。法定代表人:王洪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亦九,男。被告:陕西新路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300号。法定代表人:郝宽利,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路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938元,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孙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