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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监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东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中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继先、第三人高玉霞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市东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继先;高玉霞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监字第00014号原审原告西安市东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东路南端****。法定代表人刘东初,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陕西中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div>法定代表人李继先,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李继先。原审第三人高玉霞。原审原告西安市东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陕西中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继先、原审第三人高玉霞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8日作出(2005)莲经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贺桂宝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于沁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