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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东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璐与章晓霞、徐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璐,章晓霞,徐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东商初字第667号原告王璐,解放西路871号14幢2单元201。被告章晓霞,婺城区雅畈镇雅新街34号。被告徐攀,东区澧浦镇上湖村西塘街7号。原告王璐诉被告章晓霞、徐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鹏芳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晓霞、徐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璐诉称,2010年5月30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事后经过多次催讨被告仍旧提出各种理由拖欠。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欠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原告王璐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两被告欠款事实。被告章晓霞、徐攀未答辩。被告章晓霞、徐攀向本院提供收条(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一致)一份、银行汇款凭证两份,证明已归还原告25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30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对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利息均未作约定。两被告于2010年6月25日归还原告借款1000元、于2010年7月25日归还原告借款1000元、于2011年5月23日归还原告借款500元,总计归还借款2500元,尚欠原告借款32500元未予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两被告经原告催讨后未按时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晓霞、徐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璐借款3250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王璐承担32元,由被告章晓霞、徐攀承担3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鹏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项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