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迎民一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唐某某与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唐某某,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迎民一初字第00676号原告:白某某,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大二郎巷。原告:唐某某,女,195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被告:唐某,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纺织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唐某某诉被告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某、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金玲(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