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商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诸路平度段大修工程项目部经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商初字第2356号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七里山。法定代表人于忠章,董事长。被告朱诸路平度段大修工程项目部经理。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诉朱诸路平度段大修工程项目部经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中,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4元,退还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