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民一初字第0175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一初字第01756号原告:黄某,住宁国市。被告:张某,汉族,宁国市城关英雄岭木器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邵智明人民陪审员 许 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束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