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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民一初字第0175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一初字第01756号原告:黄某,住宁国市。被告:张某,汉族,宁国市城关英雄岭木器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邵智明人民陪审员  许 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束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