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商终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黄仰明与杨会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会峰,黄仰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商终字第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会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仰明。上诉人杨会峰因与被上诉人黄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1)嘉海袁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会峰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会峰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会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上诉人杨会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玉磊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金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