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胡建海与胡坤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胡建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坤锋外出打工,无具体下落,且无可执行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长执字第11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