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镜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与吴海霞、余兴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余兴宏;吴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住所地本市北京东路。负责人宋先斌,行长。被执行人余兴宏,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海霞,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申请人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兴宏、吴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的(2010)镜民二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0)镜民二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谢长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肖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