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沂南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进与朱月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进;朱月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沂南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刘进,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朱月贞(曾用名:朱月征),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告刘进诉被告朱月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月贞经本院公告送达有关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进诉称:2009年11月20日,被告向我借款2万元,约定使用10天。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付至今,为主张合法债权不受侵犯,现诉至法院,请求法庭依法判令或调解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被告朱月贞未作答辩。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0日,被告朱月贞向原告刘进借款2万元,并就该笔借款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使用期限10天,自2009年11月20日至2009年11月29日止,借款人署名为“朱月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现下落不明,至今未能偿付欠款。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及原告提供的借条认定,有关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朱月贞向原告刘进借款2万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朱月贞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清偿借款,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朱月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对质证答辩权利的放弃。故原告之诉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月贞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刘进欠款2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09年11月30日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朱月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法祥审 判 员 刘秉涛人民陪审员 苏彦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崔重元—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