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714号原告:宁波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巨鹰路东面。法定代表人:周辞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峰,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0元,由原告宁波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丹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