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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崇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高忠与崇礼县东南沟铁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忠,崇礼县东南沟铁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崇民初字第331号原告高忠,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崇礼县。被告崇礼县东南沟铁矿。住所地:崇礼县西湾子镇东南沟村。法定代表人张运才,该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福,该矿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建平,河北镇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忠诉被告崇礼县东南沟铁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以法院开庭后,自己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撤回起诉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忠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忠撤��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希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