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耀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耀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出自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耀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雷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