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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香法执字第2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钟燕生与陈月好、李添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燕生,陈月好,李添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珠香法执字第27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燕生,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155。被执行人:陈月好,女,澳门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身份证号码:×××9(7)。被告:李添弟,男,澳门居民。澳门身份证号码:×××0001。钟燕生诉陈月好、李添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0)香民一初字第360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陈月好和李添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3400000元,并支付从2010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4335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陈月好、李添弟不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钟燕生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本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珠香法执字第27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冬梅审 判 员  黄 超代理审判员  莫应裕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符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