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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与邵继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邵继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7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靖南路***号。代表人:陈建明,该支行行长。被告:邵继波,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与被告邵继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沈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