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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进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31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进林,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宁夏同心县人,住宁夏同心县,农民。2010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进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鲲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进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7日14时,被告人李进林驾驶宁C×××××半挂车沿西商高速公路向西安方向行驶至K1486+460M米处时,由于观察不周,不慎撞上停在右侧行车道上徐某驾驶的陕H×××××半挂车尾部,致使陕H×××××车前行过程中将站在该车前方的徐某、党某碾压当场死亡;陕E×××××车乘坐人王某(另案处理)被撞出摔到左侧行车道上后被一辆货车碾压当场死亡;蒋某1受伤,李进林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法医鉴定:党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进林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蒋某1、党某均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进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2、证人李某、蒋某1、蒋某2、闫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进林的供述;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查表、死亡证明、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进林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进林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进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管春燕人民陪审员  李 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瑾打印:相丽华校对:陈瑾2011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