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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胡鹏卫与侯功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939号原告胡鹏卫,男,农民。被告侯功恩,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鹏卫与被告侯功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鹏卫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鹏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鹏卫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铁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