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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州执协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万与被执行人李元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万,李元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州执协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李成万,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阳市颖泉区。被执行人李元阁,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万与被执行人李元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泉民事一初字第003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10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210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卫东审判员  宋尚东审判员  林绍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振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