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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世明与许玲艳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世明;许玲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599号原告李世明。委托代理人党文花被告许玲艳。委托代理人丁云波,男,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小青,男,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明与被告许玲艳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明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倪 琳审 判 员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