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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商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顾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与顾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东商初字第1143号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街道轻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吴某某。被告:顾某某。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顾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24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顾某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起诉称,2007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为业主的东阳市白云好乐乐针织服装厂订立服装加工合同一份,被告委托原告加工服装,2007年12月29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28513.80元。经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加工费28513.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07年12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时间变更为自2008年3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针对以上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一、服装加工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东阳市白云好乐乐针织服装厂订立服装加工合同关系的事实。二、结帐单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加工费的事实。三、民事裁定书二份,用以证明原告曾因本案先后二次向本院提起诉讼的事实。四、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顾某某系东阳市白云好乐乐针织服装厂的经营者的事实。被告顾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能相互印证,且具备证据构成的有效要件,能证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顾某某系东阳市白云好乐乐针织服装厂的个体经营者。2007年9月7日,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乙方)与东阳市白云好乐乐针织服装厂(甲方)签订了服装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服装,加工费为3.5元/件,结算方式为成某经甲方验收合格入库后一个月外,二个月内付清。2007年12月29日,被告顾某某向原告出具应付加工费38513.8元的结帐单一份。嗣后,被告顾某某仅向原告支付了加工费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曾因本案先后两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主体错误,本院于2009年7月9日裁定驳回起诉。后因原告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被告顾某某拖欠原告加工费28513.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未依约支付加工费,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未在其承诺期内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被告的利益,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本案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有限公司加工款28513.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08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元,由被告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4元,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杜江红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范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