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香法执字第30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自国与珠海魅力东方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自国,珠海魅力东方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珠香法执字第30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自国,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身份证号码:×××2636。被执行人:珠海魅力东方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法定代表人:杨宝生。陈自国诉珠海魅力东方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香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珠海魅力东方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装修工程欠款104986.4元给原告陈自国。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珠海魅��东方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珠海魅力东方娱乐有限公司不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自国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本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珠香法执字第30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冬梅审 判 员 黄 超代理审判员 莫应裕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符晓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