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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325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秦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3251号原告秦某,又名秦维娜。被告黄某。原告秦维娜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澍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1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被告返还自己的陪嫁物,归还借款5000元。被告辩称,其愿意与原告继续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30日自行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导致矛盾,并于2011年3月分居至今。2011年10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被告返还自己的陪嫁物,归还借款5000元。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2年,双方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的正常关系受到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从家庭长远利益出发、进行良好沟通并妥善处理相关矛盾,继续共同生活是完全可以的。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维娜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