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891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陈约、陈思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陈约,陈思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8910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16133431T,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新世纪花园9号楼一、三层。负责人:陈允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兴东、陈若雅,系该行员工。被告:陈约,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思仁,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被告陈约、陈思仁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约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49399.37元,以及利息、滞纳金、费用合计277168.02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1日为145484.37元、滞纳金为129883.65元、费用1800元,之后的利息根据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陈思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12011年卡保字0045号《信用卡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40万元为限;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温州银行精英卡卡号6228991120629103申领时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信用额度15万合同相关约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透支事实2011年12月12日起开始使用,透支金额1280元,2013年8月27日最后取现150000元。还款事实2014年5月23日最后一次还款100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149399.37元透支滞纳金13个月计9710.96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8月1日的利息为145484.37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149399.3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费用18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9399.37元、滞纳金9710.96元、费用18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8月1日的利息为145484.37元;另以本金149399.37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陈思仁对陈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温银(601)2011年卡保字0045号《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40万元为限;三、驳回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9元,由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负担2169元,由陈约、陈思仁负担55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699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长黄书乐人民陪审员范叔瑶人民陪审员吴圆月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秀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