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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商初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某某与龚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某,龚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3156号原告楼某某。被告龚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楼某某诉被告龚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楼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鹏城工业村28幢1单元603室的房产。(证号为: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