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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君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君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097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4429235-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177号。法定代表人:周书龙,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海斌,该社职员。被告:黄君雷,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君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黄君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19.5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