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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绥民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贺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贺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绥民初字第0061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个体户。被告贺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尹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贺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缴纳。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