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绥民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贺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贺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绥民初字第0061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个体户。被告贺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尹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贺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缴纳。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