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耀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耀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李某某,女,民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受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出自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耀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雷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