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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耀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耀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李某某,女,民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受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出自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耀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雷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