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商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甲与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甲,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339号原告林甲。被告缪某某。原告林甲为与被告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林甲的申请,于2011年8月17日裁定保全了被告缪某某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西村西路10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并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朱李江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南小华、宋微微参加审理的合议庭,于201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甲诉称: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7月27日期间,被告缪某某因经商需要,分别7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0万元,均约定计算利息,利率在1.5%至3%之间。被告缪某某已偿付利息至2010年底止。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缪某某偿还借款130万元及其利息(均按月利率1.5%,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告林甲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证据2,借条七份,记载的借款时间、金额、利率和原告主张的交付方式分别如下:证据2-1,2009年1月23日,借款金额50000元;月利率1.5%;现金交付。证据2-2,2009年1月24日,借款金额50000元;月利率1.5%;现金交付。证据2-3,2009年8月10日,借款金额100000元;月利率2%;银行转账交付。证据2-4,2009年8月19日,借款金额100000元;月利率2%;银行转账交付。证据2-5,2010年4月2日,借款金额300000元;月利率3%;银行转账交付。证据2-6,2010年7月27日,借款金额500000元;月利率1.5%;银行转账交付。证据2-7,2010年9月9日,借款金额200000元;月利率2%;现金交付(以上借款共计130万元)证据3,银行查询单据和银行业务回单四份,分别如下:证据3-1,农村合作银行业务回单,载明:2009年8月10日向被告缪某某的账户存款100000元。证据3-2,农行查询单据,载明:2009年8月19日向被告缪某某账户转账100000元。证据3-3,农行业务回单,载明:2010年4月2日向被告缪某某账户转账300000元。证据3-4,工行业务回单,载明:2010年7月27日林乙向被告缪某某的账户转账500000元。原告解释称,林乙是原告的姐姐;该款是原告通过林乙的账户向被告缪某某交付借款。被告缪某某没有答辩,也没有举证。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缪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且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予以采信。据上,本院��定: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9月9日期间,被告缪某某分别7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0万元,均约定计算利息,月利率在1.5%至3%之间。被告缪某某已经偿付部分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存在。被告缪某某在原告主张权利后,应及时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虽然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部分较高,但原告要求以较低的利率,即月利率1.5%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甲借款130万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1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4050元,由被告缪某某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8750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或者由本院执行到位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朱李江人民陪审员南小华人民陪审员 宋微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叶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