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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陆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谢永潮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潮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谢永潮受贿一案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陆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永潮,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于广西陆川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陆川县良田镇人大副主席,住陆川县良田镇政府宿舍。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3月3日被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1)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永潮犯受贿罪,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一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永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谢永潮利用其担任陆川县良田镇人大副主席,分管水库移民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陆川县良田镇旺垌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补贴报批过程中,分两次收受黄经建送的好处费共19000元,致使黄经建等人冒名虚报了23本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补贴存折共99人,国家已划入存折的后期扶持资金90000多元。具体情况如下:1、2006年底至2007年初,在重新填报第二批后期扶持资金报批后不久的一天,被告人谢永潮在博白县文地镇铁路涵洞口铁路背,收受了黄经建送的好处费13000元。2、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谢永潮在陆川县良田镇政府办公楼三楼走廊拐角处,收受了黄经建送的好处费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永潮已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永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其所退赃款判决上交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永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谢永潮利用其担任陆川县良田镇人大副主席,分管水库移民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陆川县良田镇旺垌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补贴审批过程中,两次收受黄经建送的好处费19000元,放松了审查,致使黄经建等人冒名虚报了99人共23本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补贴存折,国家已划入上述存折的后期扶持资金有97020元,2008年7月,被虚报冒领的资金已全部追回。被告人谢永潮具体收受贿赂的情况如下:1、2006年底至2007年初,在重新填报第二批后期扶持资金报批后不久的一天,被告人谢永潮在博白县文地镇铁路涵洞口铁路背,收受了黄经建送的好处费13000元。2、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谢永潮在陆川县良田镇政府办公楼三楼走廊拐角处,收受了黄经建送的好处费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永潮已退出赃款19000元,该款现暂存于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共产党陆川县委员会陆干(2006)7号文件、中国共产党陆川县良田镇委员会良发(2006)21号、(2007)2号、(2008)2号文件、陆川县良田镇人民政府证明、玉林市人民政府玉政发(2006)49号文件、陆川县人民政府陆政发(2006)52号文件、陆川县良田镇人民政府的请示和良田镇旺垌村14、15队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核查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暂扣押款专用票据(票号00025756)、破案经过、证人曾××、黄×、丘××、黄××、黄经×、黄超×、黄经×证言、被告人谢永潮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永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永潮犯受贿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永潮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并全部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永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谢永潮退出的暂存于陆川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1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吕 渊审 判 员  冯卫东人民陪审员  沈瑞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赖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