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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尹立明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立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武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立明,男,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7月23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到武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7月28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3日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立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康维、魏会霞)、被告人尹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10日,被告人尹立明在街关镇新合村村东北处超采伐许可范围采伐杨树463株,经勘查,尹立明共滥伐林木蓄积29.49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尹立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尹立明的供述,证人苗某、吕某、张某、马某、弓某的证言、书证河北省武强县林业督查站勘察报告、河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报告、被伐林木现场照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立明违反林业法规,在超过采伐许可证范围内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立明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归案后及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被告人尹立明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并结合被告人尹立明的当庭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立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翠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严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