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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255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腾辉与王改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552号原告马腾辉。委托代理人马富柱,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改明,又名王明章。委托代理人王朋,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腾辉与被告王改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腾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62元。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秦 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