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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松民一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尹秀龙与周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秀龙,周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松民一初字第00771号原告:尹秀龙,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皖宿松县人,个体运输户,住宿松县。委托代理人:黄松林,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生,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皖宿松县人,原宿松县孚玉信用社职工,住宿松县。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秀龙诉被告周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秀龙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秀龙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已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秀龙撤回对被告周海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尹秀龙负担。审 判 长 彭旺鸿审 判 员 吕 芳审 判 员 张小兵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菊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