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桥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关清与刘非凡、李斌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关清;刘非凡;李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未民桥初字第00771号 原告王关清,男,1944年7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白鹤乡白鹤村村民。 委托代理杨逸华,女,退休医生,住西安市辛家庙泰和居小区。 被告刘非凡,199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鸣犊镇村**付**。 被告李斌强,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鸣犊镇村57号付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关清与被告刘非凡、李斌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关清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关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孙勇安 代理审判员 孙云利 代理审判员 汶 辉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