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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商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文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花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文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花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1535号原告:杭州文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忠。被告:杭州花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晓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文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花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文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文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文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文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