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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元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元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42号原告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村**。法定代表人潘红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江,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元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镇音乐广场芝龙商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元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元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元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5元,减半收取2942.5元,由原告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邹文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