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滨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斌;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滨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斌(曾用名张文龙),无业。2007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清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10月21日又因盗窃罪被清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14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1)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斌伙同何亚平、张亮亮(均已判刑)、刘银全(另案处理)窜至本区浦沿街道联庄一区210号,由被告人张斌及张亮亮在院门口望风,何亚平及刘银全进入失主尹河平、叶雪飞租房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被回家的失主发现,何亚平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尹河平、叶雪飞的陈述;同案犯何亚平、张亮亮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斌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斌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斌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12年4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金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叶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