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执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XX乐与西安市高陵县通远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乐,西安市高陵县通远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未执字第01267号申请执行人XX乐,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通远建筑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通远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XX乐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1万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通远建筑公司下欠申请执行人XX乐租赁费8.1万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XX乐同意本案和解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未执字第12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叶 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锋-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