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苍金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项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苍金商初字第558号原告:项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新同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项某某起诉称:2011年7月15日,被告陈某某以经营缺资为由向原告项某某借款5万元,承诺于2011年8月14日前偿还,并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届期,被告并没按约还款和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1年7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项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人口信息一分,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4.转账凭证一份,用于证明借款已实际支付的事实。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被告陈某某于2011年7月15日向原告项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项某某现金5万元,同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于2011年8月14日前偿还本金及利息。同日,原告指示案外人章国建通过网银向被告陈某某帐户转账5万元。届期,被告对该借款本息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该借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项某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按本金5万元从2011年7月15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黄崇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20×××79780,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