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民初字第367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赵建忠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678号原告赵建忠。委托代理人黄珠球,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力平,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越仕小区兴越路2158号。组织机构代码:66618466X。负责人孙建伟,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长荣。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建忠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赵建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11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赵建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