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应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73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某。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3月开始,被告人应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杭州市西湖区杭州高新电脑数码市场H449摊位内,出售盗版的DVD影碟、连续剧、动画片等出版物,并从中牟利。2010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对其摊位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尚未出售的盗版碟片共计920张。经鉴���,上述碟片均属非法出版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以及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应某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应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应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徐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