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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叶某某。被告罗某甲。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庭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2008年9月,原告因身体不适,经省、县医院诊断为心脏病,从此被告对原告的态度发生巨变,感情疏远,不给原告看病并在外参与赌博。2009年3月,因被告借款付高息赌博,欠了外债向原告要钱,原告无款,被告就与原告大吵大闹,后被告父母为被告还了赌债。2009年4月17日(古历)被告与原告吵架后外出打工至今未归,音讯全无,至今已达二年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坚决要求离婚。婚后原告在西安看病花去68000元,合疗办只给我报销了34000元,其余34000元应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原告的嫁妆应由原告带走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属夫妻关系。2、西安高新医院超声波检查申请单、高新心血管病医院心脏B超会诊报告,证明原告患有心脏病。3、何某某证言,证明被告因赌博与原告于2009年3月份吵架。4、宋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原告与被告因被告高息借款赌博吵架后,被告于2009年4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5、杨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4月17日,被告罗某甲外出后至今未归。6、陈某某证言,证明被告经常高息借款打牌,原告叶某某有病无人照顾以及被告罗某甲于2009年4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被告罗某甲未出庭,也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为,结婚证是原、被告结婚登记的合法有效证件,予以确认:西安高新医院超声波检查申请单、高新心血管病医院心脏B超会诊报告是客观真实的,能够证明原告患有心脏病,予以认定;何某��、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之父罗某乙的谈话笔录能够相互印证被告高息借款赌博,原、被告吵架以及被告于2009年4月17日外出至今未归的事实,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年9月原告被医院诊断为心脏病后由其父陪同在西安住院治疗,花费由原告父亲承担,现仍在继续治疗中。原告因被告高息借款赌博以及不给原告看病发生矛盾进而吵架后,被告于2009年4月17日外出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带走嫁妆并要求被告承担未被报销的医疗费34000元的一半,庭审中,原告又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负担该医疗费。另查明,原告的嫁妆康佳29寸电视机1台,小天鹅洗衣机1台,凉椅1套(一大二小),木箱1对,脸盆架、衣帽架各1个,电暖器一台,被子12床,毛毯、夏凉被各1条。其中原告已将电视机、洗衣机、电暖器、被子3条带走。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不好,特别是原告患心脏病后,被告高息借款赌博并与原告吵架,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尤其是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于2009年4月17日外出至今未归,夫妻分居已达二年多,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予支持。原告的嫁妆属于原告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34000元一半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叶某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二、原告嫁妆:29寸康佳电视机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电暖器一台,脸盆架、衣帽架各一个,凉椅一套(一大二小),被子12条,毛毯、夏凉被各一条归原告所有(其中原告已带走电视机、洗衣机、电暖器各一个,被子3条)。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计86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焕社审 判 员  李小斌人民陪审员  石书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丁晓丽-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