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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2888-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郑青元与赵贵明、XX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青元,赵贵明,XX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888-3号原告:郑青元,农民。被告:赵贵明,农民。被告:XX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青元与被告赵贵明、XX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青元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青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青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郑青元负担。审判员  赵秀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赵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