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2888-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郑青元与赵贵明、XX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青元,赵贵明,XX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888-3号原告:郑青元,农民。被告:赵贵明,农民。被告:XX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青元与被告赵贵明、XX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青元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青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青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郑青元负担。审判员 赵秀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赵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