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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鄂孝昌民初字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邓小星与石振波、余江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邓小星;石振波;余江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鄂孝昌民初字00500号 原告邓小星,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丁卫东,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物。 被告石振波,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余江娥,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系被告石振波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星与被告石振波、余江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小星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小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71.30元减半收取1935.65元由原告邓小星负担。 审 判 长  田毅刚 审 判 员  杨 毅 人民陪审员  王栋成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汪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