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民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高碑店装卸搬运队与刘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高碑店装卸搬运队,刘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2172号原告高碑店市高碑店装卸搬运队,住所高碑店市火车站。法定代表人张云,职务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廷国、窦立华,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生。委托代理人许文敏。委托代理人祖水莲,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原告高碑店市高碑店装卸搬运队与被告刘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高碑店装卸搬运队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碑店市高碑店装卸搬运队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冠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谢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