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遂执民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许樟惠与衢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樟惠,衢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丽遂执民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许樟惠。被执行人衢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丽遂执民字第61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衢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衢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衢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耀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孟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