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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41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梅毅奎与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413-1号申请执行人梅毅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34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三村第一村民小组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长执字第4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