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故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翟某与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故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翟某,农民。被告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翟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明海人民陪审员  沈 岩人民陪审员  张丙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锋